本報特約評論員 許朝軍
近日,河南14家公立醫院負責人被省紀委監委約談引發高度關注,原因在于部分醫療機構在執行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過程中,存在非中選藥品使用量多于中選藥品、部分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價格明顯高于平均價格3倍等問題。據河南省醫藥采購平臺交易記錄分析,2021年,河南全省共有1820家醫療機構采購的部分藥品價格高于平均價3倍以上。
公立醫院為何要采購“高價藥”?“高價藥”確實有其現實需求。在“高價藥”中,有一部分是有特效或高新科技作支持的藥品,可惠及一些病癥復雜和診治心切的患者。國家為解決百姓用不起藥的難題,不僅對部分藥品擬定了最高零售限價,還建立了“陽光用藥監管平臺”,監督不合理用藥問題。近年來,國家大力開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深入了解患者需求,不斷拓展藥品類目,積極涉入罕見病、腫瘤等“高價藥”領域,切實為患者壓價格、謀實惠。但一些醫院卻還是出現文章開頭提到的問題,完全與國家政策背道而馳。
值得關注的是,“高價藥”背后可能還有吃回扣、不法利潤分成等問題,由此引發的醫藥采購不正之風和醫療腐敗行為會極大地損害廣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影響公立醫院的改革之路。事實上,
有些“高價藥”的背后,還潛存著普通平價藥為追求利潤“改頭換面”,搖身一變成“高價藥”牟利的現象。此前就有媒體曝光,有藥品通過改變劑型提高售價、回避集采降價。因此,醫院采購“高價藥”的行為,必須采取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治理。
醫療機構對“高價藥”零容忍,關鍵是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藥品準入機制。除了嚴明院用藥品集中采購制度外,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發揮醫療反腐的自覺,推行嚴格的藥品選用責任機制,對于只采購非中選產品、采購非中選藥品數量高于中選藥品等情況嚴查嚴打,對于不顧患者利益、故意選用“高價藥”的醫療診治行為,予以從重問責。與此同時,從擴大患者知情權、監督權的角度,應保護患者對醫生用藥行為說“不”的權利。監督機構、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可以開辟其他監督渠道,讓患者對“高價藥”的使用有質疑權和監督權。此外,相關部門可采取第三方評估、專業機構和專家評審等方式,建立同類不同價藥品信息對比公開機制,讓患者明明白白選擇,醫療機構自然就不敢擅自青睞“高價藥”了,一些虛高的溢價藥品也就沒有生存空間了?!?/p>